中国一些地区的用水量已经大大**过了可利用的水资源量。水资源开发利用失控,导致江河湖泊萎缩,地下水过度开采。一些地区“江河干涸、水污染、湿地消失、地下水枯竭”等问题对生态安全和经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据统计,我国黄河、辽河等90多条河流断流,功能下降,有的甚至消失。与20世纪50年代初相比,
取水较少、取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可以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情况。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总体析水资源的论证水平和许可范围,用水的合理性、节水和水资源保护,以及公众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认识,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从水资源论证与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水资源论证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水资源论证是为取水许可证制度服务的技术论证报告。其目的是使取水审批加科学合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只考虑建设项目本身的取水量和需水量,同时也兼顾保护其他用水者的权益,降低管理风险。其核心是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口位置和水工程开发位置的水源**程度,根据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布局和工程建设规模;在用水环节要采取节水措施,努力实现清洁生产;取水、取水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符合水功能区划。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目前许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追求建设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没有对建设项目周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分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本身的水资源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的安全问题。
不按照批准的条件直接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水资源取水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从地下水禁采区抽取地下水;
(2)在取水许可总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的区域增加取水;
(3)对水功能区的用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取水分布不合理;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在满足用水需求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水;
(6) 可能对*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尚未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