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X认证常用的标准EN 60079对能够引燃爆炸的温度进行了规定,如工作温度、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工作温度、表面温度等。EN 60079包含了很多产品的认证法规要求,不同的产品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申请商在做AETX防爆认证时,其认证的产品有可能需要同时符合其他CE认证指令,如低电压LVD指令、机械MD指令、电磁兼容EMC指令。
欧盟的防爆认证指令(ATEX)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1、ATEX制造商指令94/9/EC,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与薄雾,该指令通常称为“ATEX95指令”;
2、ATEX用户指令1992/92/EC,即关于改进出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危险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低要求的指令,称为“ATEX137指令”。
ATEX认证也可以按照这个程序)的一般程序:(具体可咨询华俄认证)
1、制造商相关实验室或CEEU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认证申请表,将CE认证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 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技术文件审阅包括:1.文件是否完善,2.文件是否按欧共体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8、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9、如果CE认证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0、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1、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2、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认证符合(COC),及CE认证标志;
13、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根据ATEX 94/9/EC指令,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分为Ⅰ和Ⅱ两种组别。
1、Ⅰ组别设备主要是指煤矿井下用设备;
2、Ⅱ组别设备主要是指非煤矿用设备。
ATEX指令包括电气引燃危险和机械引燃危险。电气引燃危险包括电火花、电弧、静电、电磁波、光辐射等,机械引燃危险包括摩擦、震动、撞击等。
与国内防爆认证不同,ATEX设备包含Ⅰ类和Ⅱ类设备。
Ⅰ类设备是指用于矿井下和用于这些矿井地面的设施,爆炸介质一般是沼气或者易燃粉尘。
Ⅱ类设备指用于除Ⅰ类场所之外的设备,爆炸介质一般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薄雾等。气体类别的不同还可分为ⅡA(丙烯),ⅡB(乙烯)和ⅡC(氢气)
ATEX认证是指欧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电气、非电气设备按照欧盟2014/34/EU指令相关标准经过一系列的测试过程。测试合格的产品会在产品上印上正六边形的ATEX的标志,标明该产品已经符合ATEX指令的要求。
目前ATEX认证只适合欧盟地区,到欧盟之外的其他国家还需要取得当地的相关防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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