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委托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点击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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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业务特长:交通事故赔偿所在地:杭州业务范围:交通事故纠纷收费标准:面议律所名称:浙江匡智律所事务所服务特色:合伙人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作为民事诉讼,已经支付费用者作为原告,如根据院、上述通知的*七条提起诉讼,不论其起诉的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不当得利返还,只能以受害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言,机关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事故的发生;从不当得利角度而言,机关并未将款项占为己有,并未取得任何利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如何确定是原告的,是否能全部支持视其起诉的案由、所依据的证据与被告的反驳等情况而定。

车辆承包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承包给他人使用,收取承包费的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对车辆的直接支配权交给他人的表现。但是,车辆所有人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承包权,故其仍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的规定,若能认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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