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承包合同纠纷 工程律师

    青岛房屋承包合同纠纷 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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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律所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拆迁等工程类纠纷服务费用:根据案件性质及标的金额面议服务地域:青岛及其周边地区律所地址:青岛崂山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工期方面审查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经营者向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本案要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合同向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经营者向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及保修责任
1.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
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的,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合并审理。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3.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撞自使用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5.未完工程中,承包人主张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的,后续工程已经由第三方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又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长为2年。发包人应在长缺陷贲任期(2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7.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因工期、工程质量或违法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可按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9.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10.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一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菩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的,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系破产财产,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的,不予支持。

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相关问题
1.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工程款的审核、审计,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2.审计严重**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审计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应予支持。
3.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关于实际施工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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