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团队的优势:
1、 团队为全国各地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熟悉各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 团队每年办理全国各地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3、 团队为保险公司的出庭律师,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意见,熟悉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
4、 团队负责人担任交通事故案件诉前特邀调解员,熟悉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规则;
5、 团队熟悉交通事故流程和标准,能为客户提供为合理的时机,争取利益;
6、 团队熟悉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和思路,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合理的责任认定;
7、 十年交通事故团队,团队协作办案,制定交通事故流程化、标准化办案标准,确保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客户都能利益化;
8、 团队透明、合理收费,拒绝中途收费。开创交通事故案件“打赢官司再付律师费”的先河。
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不应支持。理由:(1)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精神抚慰的功能;(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物质损害,明确规定排除了精神损害;(3)《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据此,不论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是否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因该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故都不应支持该请求;(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把疾赔偿金、赔偿金等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也就是考虑到与上述两个**解释对接的问题。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撞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因该事故所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方要求赔偿?可以作为反诉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方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疾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交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八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的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