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重团队发展与合作,注重集体研讨案件,对于房产领域各类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房产领域纠纷的谈判与诉讼。团队房产律师毕业于法学院校,理论基础扎实。
刑事辩护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的,担任辩护人。
刑事辩护制度
程序主体性理论的生成与发展基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把人自身作为一种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强调其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立性。该理论为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说明。首先,它强调被追诉人也是有尊严的个体,其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正如康德所认为的人性里有天生的尊严,每个人是立的,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作目的。任何法律权力的行使也不能使受影响的人丧失了自我尊重的人格。即使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当作客体予以对待,而是有尊严的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言“不是把犯罪者看作单纯的客体,即**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其次,程序主体性理论说明了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性。不管是还是公民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义务平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追赶法律之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机关。 正如贝卡利亚和孟德斯鸠所言,**机关和被告人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只限于程序上的平等,而且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取得这种平等。程序平等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可以互相交涉、辩论和说服,程序参与各方都可以对程序的结果施加相当的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重要的方面。后程序主体性理论还揭示了主体本身享有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这是主体间地位平等性的必然结果。因为一定诉讼主体的必然以其他诉讼主体承担义务为条件。所以,如果某一主体的义务不一致,就会造成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由于**机关包括拥有中立地位的在本质上都是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诉讼活动的,拥有起诉、审判的,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拥有辩护的。辩护权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刑事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刑事辩护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硕恒有好的团队,好的服务,诚信的,勤勉的作风,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服务理念。我们将会在房产领域不断开拓创新,沿着化,精品化房产律师团队不断前行,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