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而言之,更*理解的是,在国外或在国外建立的“空壳公司”与“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签订相关协议,海外公司便可以凭借这些协议完全控制境内业务实体公司的架构。
VIE架构从属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安然事件发酵之后,美国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考虑到SPV实现标准化的必要性,进而推出了VIE架构的概念。
VIE模式开创了非股权控制的先河,一方面,依据美国法律,该模式可以将国内企业利润合并至国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外商者并没有成为企业的股东,所以并不足以构成对限制或禁止外商领域,因此没有触犯中国相关法律。
VIE架构通常由三部分构成:目的实体公司(SPV)、境内外商资企业(WOFE)和境内运营可变利益实体(OPCO)。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通常可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中国境内一般又称“协议控制”。相较于传统的股权控制方式,在VIE模式下,公司利用协议控制的方式来实际操控一家公司。具体来说,指分离的上市实体和境内的运营实体,双方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营业业务及利润,从而达到*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便可以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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