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批本,**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单位按**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要求后,**批准《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 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应当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