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因此需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此来实现水土的有效保护, 进一步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本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方法。
2水土保持投资概述,并附投资估算汇总表、分年度投资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材料用时汇总表。
3防治效果预测,应对照制定的目标,验算各项目标的达到情况。
4水土保持损益分析,从水、土资源、生态与环境等方面进行损益分析与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工程施工原因
由于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原因造成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工期延期、施工场地布置的变化及施工工艺改变等情况。例如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堆土场、材料场、拌合站、对外道路,以及其他临时占地的变化将影响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变化。由于后期岩土勘察验坑实际与报告不符或者项目区地形改变等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和工艺发生改变,可能会造成项目占地面积发生变化。对于线型工程来说因施工工艺的变化经常会造成项目线路里程的变化,同时施工工艺的变化对挖填土石方量的影响也较大。在水土保持措施方面,由于主体工程施工布置的变化或施工工艺的变化,可能会造成表土剥离措施量的变化,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方案要求施工,往往是施工单位不注重对表土资源的保护,致使表土剥离措施未落实到位。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弃渣和取土点进行渣土消纳和取土,造成弃渣场或取土场数量和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措施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因此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水土保持措施。
1)工程占地评价。
结合对建设方案的评价结论,依据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尽可能优化建设布局,尤其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
(2)土石方平衡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4.3.6条的规定,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土石方挖填内部各标段之间调运、平衡利用,并对弃方给出处置建议。
(3)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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