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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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业务特长:交通事故赔偿所在地:杭州业务范围:交通事故纠纷收费标准:面议律所名称:浙江匡智律所事务所服务特色: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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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关系或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

由此,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假设在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确定受害人的物质损害为50万元,机动车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50%,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则机动车方应赔偿28万元,*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8万元(假设其余部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则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机动车方赔偿10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15条的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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