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收购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证后,再到同级门办理登记。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股权转让?为什么?
1、民非企业不是是公司,不具有盈利性,也就不存在“股权”。既然不存在股权,那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
2、现实中,很多民非企业的投资人将民非企业转让给了他人,**层面也认可该等转让的效力。但通常是把该等转让视为财产转让,而非股权转让;
3、在民非企业转让时一个重要环节是到门等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办理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对此,通常需要提前沟通,以防止受阻。
民非企业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非企业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门提出变更申请;
(3)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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