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产品备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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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领航(北京)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1地区:北京办理范围:全国类型:新注册服务:新办注册类型:备案登记
基金公司注册时基金管理人备案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以下对《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做相关的问答,助力投资者了解行业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已建立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将采取相应措施。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七条规定,各类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设立基金产品备案标准
申请状态会显示为“待系统确认”。上述状态会在*T+1日更新至Ambers平台。待已登记机构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高管变更--新增高管”申请审核通过后,上述信息会*T+1日更新至“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机构可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查看本机构高管的基金书(如有)。
已登记机构—修改高管信息:
Ambers平台中仅可修改已添加成功的高管的职务、诚信信息、信息。如需变更高管除任职相关信息外的其他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应到“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变更。高管个人诚信信息应同时在Ambers平台及“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变更。
申请人关联方
协会要完整披露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或集团化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无更宽松的披露口径。如果关联方没有在协会备案但是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相关的字样,协会将要披露该等关联方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一步如做业务,则要承诺未来进行备案;关联方存在从事信贷、P2P等业务的,律师应就申请人与关联方是否(从人员、场所、业务往来等方面)完全隔离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
设立基金产品备案标准
若迁移机构机构类型跨多个,点击页面下方“变更”,按照化管理的原则确认单一的机构类型,确认后将不可再修改。(机构类型跨多个的迁移机构,登录后会弹出快速确认单一机构类型的页面)
点击页面下方“变更”,可以修改业务类型。
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的定义,可查看“业务类型的定义及说明”这一链接。
A、机构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B、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类FOF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 FOF 基金】。
对于申请人的人员,目前协会备案公示的信息仅为管理人全职人员的数量,未计算人员数量,因此公示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包含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工数量会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近一周通过备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采样,全职人员在5人以内的管理人数量为14家,全职人员5-10人的为18家,10人以上的管理人8家。全职员工数量**过5人的管理人比重达到65%。根据实践经验,目前如员工总人数(含全职及)低于5人,则会面临协会的反馈意见。基于能够满足运营的需要,我们建议申请人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
设立基金产品备案标准
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协会**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八条规定,各类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三、关于拟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
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强制要,但对于实缴出资低于100万元或实缴出资低于注册资本25%的管理人会做出特别提示。为避免协会的特别提示事项,及增强管理人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可信任度,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可选择400万元以上。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和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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