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一般为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的组织形式,2012年《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因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研究院”可能使公众对企业的性质或组织形式产业误解。
研究院转让程序如下:
1、向股东以外的*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发给新股东出资,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现有研究院资源类型:
1、医类,包括中医研究院,中医研究院,中研究院,国际中医研究院;
2、教育类,教育科技研究院,教育研究院;
3、农业类,包括农业研究院,农业科学研究院;
4、工程类,包括工程技术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院;
5、自然科学类包括国际生物研究院.国际自然科学研究院;
6、其他类(书画院)(文化院)(文化艺术院)(艺术培训院)(教育科技院)。
研究院的集中类型:
一、个人资研究院:只有一个投资人,没有其他股东。
二、集体所有制研究院:有两个以上的股东进行投资经营。
三、研究院有限合伙,研究院普通合伙,研究院有限公司。
研究院的三种类型:
个人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无限责任-不体现注册资金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无限责任-不体现注册资金
集体所有制:有限责任
研究院转让变更流程:
1.变更投资人(新投资人的复印件);
2.变更名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3.变更(新门牌号+产权人的姓名);
4.变更经营范围(新经营范围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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