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条规定: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提交的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医疗器械备案与许可证的区别:
1、备案与许可证的适应器械类别不同。
经营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经营三类的医疗器械需要经营生产许可证。
2、备案与许可证的管理机构不一定相同。
境内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境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备案。
进口第二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3、二者依据的法律条例不同。
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的联络;
2、向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
3、收集上市后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协调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的企业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要求:
1、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要有40左右的办公室;
2、20平米左右的库房;
3、也可以使用注册地址
4、需要1名3年以上相关的人员;
5、经营范围要有:销售二类器械。
根据《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四条、*五条、*六条规定,申请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器械销售的企业。从事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器械质量*;
2、从事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3、从事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4、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的器械网络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器械质量*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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