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基金产品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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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1地区:北京办理范围:全国类型:新注册服务:新办注册类型:备案登记
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并根据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经备案的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及其派出机构、相关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经登记后的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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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紧急情况暂停备案】协会在办理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1. 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 拒绝、阻碍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 经营过程中出现《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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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进行系统变更。此种情况下,要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信息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披露,并且同时更新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系统中的关联方信息。
6. 外商资证券管理人登记
《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中针对外商资的证券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提出了要。该等申请人的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机构已与中国或者中国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合作谅解备忘录。
高管离职或不再担任高管可在Ambers平台该高管信息,高管需上传离职或不再担任高管的文件。涉及高管离职的,在Ambers平台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变更高管任职信息审核通过T+1日后,还应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办理相关人员离职备案。
总结:建议管理人尽量一项一项的变更,不要一起变更,如果中间任一环节缺失文件、信息或错误,都可能导致整个重大事项变更无法提交,或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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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运作】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过基金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投资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只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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