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仓申报高新入库 高企申报奖励 高企时间

  • 2024-11-12 01:51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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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思睿晶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知识产权:发明**审计报告:专项审计研发人员:10%高品收入:60%研发费用:5%
随着对高企技术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已经是国家高企或正在申报国家高企。但是2022年国家高企认定将会更加严格,具体从七个方面来加强审核标准:
税收认定:享受税收优惠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证书及其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因此企业获得高新后应该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免错失税收优惠。
     统计年报:填报年度报表企业获得后,在其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在国家“**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公告。
     更名:企业如在获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要在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更名并到相关部门递交相应的更名资料。
     报告重大变化: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加强企业管理:通过认定的,其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企业需按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参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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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
1.1难点  
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指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检查申报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申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实地查看该部分设备,核对资产用途(检查使用说明书等),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究开发项目。  
b.结合固定资产盘点,核对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检查购入时已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管理,是否存在重复计提折旧的情况。  
c.复核各项折旧、摊销的准确性及相关性,关注前后各期折旧政策及方法的一致性
d.对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设计费用  
2.1审计难点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部分申报企业由于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较简单、研究开发人员力量薄弱,经常会将一些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计外包,且不少企业并未与外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还包括了申报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设计费用。从而较难确定设计费用的合理性,且外包性质的设计费用*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
2.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检查设计费用支出的、付款申请审批单据,确认设计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b.对于外包设计费,应重点检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并分析合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进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面的设计而发生的费用;若合同或协议实质表明,外包内容系委托外部开发机构进行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活动,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则应归属于委托外部研究费用,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据实调整并列报。 
c.注册会计师应走访被审计单位的设计、研究开发部门,或向外包单位进行函证确认,以正确区分外包设计费和外包研究开发费,必要时,应考虑利用工作。  
装备调试费
3.1难点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装备调试费。
3.2应对措施  
a.检查是否属于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b.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c.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及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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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点  
1.对于技术性收入,企业未能准确分类及分类有错误,相应成本归集项目混乱。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高新产品(服务)和传统产品(服务)收入两块。产品(服务)收入包括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块。通过过*、外购等方式取得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与技术有关的转让、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的收入很难以一句话来说明是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技术性收入的会计确认需要视情况进行分析:
在涉及技术转入时,该类收入损益属于“资产处置损益”:技术转让对应的“成本”通常以账面价值表示,处置损益以处置金额与账面价值倒挤。  
受托研究开发技术,并不直接形成其自有的无形资产或者是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应收入开具的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在技术转让同时,为研发活动受托技术在转化过程中耗费是以销售成本方式实现,而不是归属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技术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等服务的情况为复杂,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实施许可并不是一个层次的东西。收入准则对企业向客户授予技术类的知识产权认为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常见的包括**权、非**技术、商标权等,这类情况在软件行业尤为明显——售出软件产品同时授权许可的情况比较常见,软件授权许可归属收入准则核算。  
2.对于一些行业收入核算复杂性不了解,导致对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金额计价判断存在风险。  
比如,软件企业对于取得计算软著证书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核算开核算软件和硬件部分,对外销售时或者是参与高企认定时,也把高新产品硬件部分撇开,结果造成高新产品收入虚减。我们认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嵌入式软件本身不能单销售,必须和硬件一起才能构成产品对外销售;软件和硬件分开做法,只是针对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要求,嵌入式软件整体都应当认定为**产品收入。  
3.对交易性质、技术内涵不了解,混淆咨询服务和受托研发。  
企业对其他公司*的某个项目提供相应的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研发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归类时将其作为受托研发或者是合作研发,这类费用在*方是作为设计费用的。以上情况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对交易性质、技术内涵的不了解,建议以合同内容实质为准。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科技的有限公司,拥有多项自行开发软件。2020年拟申请申请认定。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该公司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在对该公司高新产品(服务)进行审计时发现:  
2019年,企业确认了一笔为C公司信息共享软件的技术性转让收人85万元。查阅相关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资料,抬头为C。但是,审计人员查阅A公司的17-19年期间资料,并未发现和该收人有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审计人员详细审核该交易合同并询问相关人员后才知道,该共享软件是C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合同明确规定软著权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大数据库方面拥有自己的多项软件著作权和优势,D电商平台需要利用A公司的大数据库对电商平台建设VIP商户管理集成系统。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该平台同时将硬件安装部分也委托给A公司实施。合同约定总价是550万元,包括软件和硬件部分。A公司将其列入了2019年的研发项目RD03,对应产生的高新产品PS收入中,采购的硬件部分是125万元。A公司将550万元整体确认为19年的技术服务收入。 
【分析】
对C公司提供85万元技术转让收入分类有误。按照《工作指引》规定,该收入属于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而非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转让所获得的收入。A公司为D平台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而不是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该公司不生产相关硬件,也无相关硬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硬件部分只属于一般产品销售,不应当归为高新产品收入。因此,审计人员提请企业将硬件部分的125万元从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当中进行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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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 
1.1难点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包括**、非**发明、许可证、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申报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有时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研究开发活动,无形资产是否与研发项目相关,如何分摊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很难把握。
1.2应对措施  
a.检查是否属于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而购入的**、非**发明、许可证、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可以通过对项目立项、评定等技术资料的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当影响重大时,需要考虑借助其他行业的工作。 
b.取得无形资产初始购置时的协议或合同、、付款凭证等,检查无形资产原值的确认是否正确;检查摊销政策是否正确,且前后各期保持一致,计算检查摊销的金额是否正确。 
c.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情形;若存在无形资产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的情形,需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并计算检查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2.1难点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服务机构和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中小型申报企业由于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力量薄弱,一般会与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与其签订相应的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协议。
2.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明细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工作内容、协议条款、协议金额等向受托方进行函证,确认其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关注并确认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果为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按照立交易原则确定。 
b.复算检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其他费用
3.1难点  
其他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存在较大错报风险。
3.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确认费用支出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及费用分摊的合理性。 
b.关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究开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是否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的情形。 
c.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和支付是否符合企业内部管理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d.复算检查列报的其他费用是否**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复核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4.1难点  
《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必须满足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因此,申报企业为了达到标准可能虚列研究开发费用,扩大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4.2应对措施  
a.获取经具有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b.复算加计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表明,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复算加计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c.复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复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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