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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 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及时补正。
*十三条 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十四条 经备案的基金可以申请开立相关账户。
*四章 人员管理
*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十六条 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考试;
(二)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登记要的细化程度提高
1、按照新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新规正式实施,对拟登记备案的机构要:
1、名称上,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基金”“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投资”字样;
(7)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应当简单明了,列明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有分级安排的,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报告。
*六章 自律管理
*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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