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的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其所需要的文件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加盖公司公章);公**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章程修正案(盖上公司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新法人明;旧法人的免职及新法人的任职(盖上公司公章)。
税务变更所需资料
税务变更需要带上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新法人明;税务变更申请表;本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务局要求提供的材料;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变更所需资料
变更带上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会决议。
改变注册(住所)地址或经营地址;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
(2)《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若经营地迁移到市内其他行政区的需提供)。
(3)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提供经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通知书》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姓名及其居民、或者其他合法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