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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等措施,对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处理:
(一)违反《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报告。
对于不同类别的基金,登记要有所不同,比如投资基金要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而非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即可。因此,申请机构在准备申请时,应当区分未来管理的基金主要类别,以便作出相应准备。
确定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基金管理人。实践中,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的比较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多。因此,要考虑是设立一个公司类型的基金管理人,还是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类型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近期的实操案例来看,协会对一些申请机构真实性的核查采取过以下新方式:
01电话沟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02. 全体高管股东视频“面试”
03. 电话上家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项目真实性核查
而此前,协会主要是通过线上系统的文字/文件阅读来进行审核的。新增电话沟通/视频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直接沟通、交流,快速、深度了解申请机构现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展业角度出发,验证股权架构、高管团队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协会对管理人备案的要逐步加严,总的来看,有6个要点:
1、股东要有出资能力,实缴的资金要来的干净(禁止过桥);
2、风控负责人不能是个摆设,要有足够的风控经验和风控能力;
3、投资总监或者基金经理要有干货,要有业绩能拿出来走两步;
4、要严防死守不能跟关联方有利益输送,交易;
5、禁止设资金池,从事与业务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6、对刚性兑付、自融、滚动投资、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采取严防死守策略,审慎审核项目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备案
全国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备案以及产品备案
金融类的公司注册以及转让
年报提交、信息披露、信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