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否构成犯罪?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禁闭、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的行为。但是,有时会发生很严重的家庭事件,甚至是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家庭是一种侵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律、道德都不允许的。对于家庭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张凯娟律师提醒:家庭实施者使用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家庭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或致人的,按照刑法高可判处死刑.
敲诈勒索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机动车辆号牌的,实际上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机动车号牌是手段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归还了的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号牌后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且并没有归还号牌或者将其丢弃,则应当认定为罪。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成他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罪。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罪定罪处罚。
对自首裁量的规范
根据刑法总则*六十七条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类。
1.一般自首。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罪行虽然未被**发现,但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一般自首又可以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自首和视为投案的一般自首两种类型。《量刑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诈骗罪
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罪。行为人使用隐蔽的方式将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秘密方式使得他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应以罪定罪处罚。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不是被骗而自愿交出,故亦不构成诈骗罪。
在窃取他人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利用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的行为。行为人虽然依靠窃取来的资料对他人的财产进行非法侵占,但是其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并非利用这一金融媒介的特性,而只是以此作为一种普通的犯罪工具加以使用,实质上仍然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秘密将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罪。
行为人取得财产时,在既实施了欺骗手段,又实施了手段的情况下,应当定罪还是定诈骗罪,取决于财物所有人持献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得财产,到底是窃取的,还是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获取的。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物所有人或持献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取得财产,主要是采取不为被害人知道的手段窃取取得的,仍应定为罪而不是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与集资诈骗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刑法*条*1款规定的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规定如何理解?
首先,漏罪是缓刑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发现的罪,由于没有发现导致没有处罚,至于该罪与缓刑判决所宣判的罪实施时间的前后没有影响;其次,漏罪必须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才能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则只能对该漏罪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