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领航(北京)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基金备案地区:全国可操作公司地址:北京备案类别:管理人备案产品备案:类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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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备案产品
应当提供拟备案基金产品要素表及其运作说明。其中需要注意:
(1)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等与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规模”、“****”、“”、“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人士姓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产品”等*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基金管理人备案:
一、高管: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总经理、风控负责人*基金从业。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注册或登记的自然人。
二、经营范围: 各类领域投资、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投资业务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以及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及其品种。
禁止业务:
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投资”字样;
(7)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应当简单明了,列明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有分级安排的,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根据基金业协会《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下称“《解答十四》”)、《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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