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新时代新形势防治水土流失的需求,水利部对2008 年颁布执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了修订,2019 年4 月1 日开始实行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区自然概况调查
项目区自然概况调查重点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象、植被、水土流失类型及强度、现状土壤侵蚀模数、水土保持敏感点、水土流失治理成就及经验等。
地质地貌调查主要包括项目区地形特征、地貌类型、潜在滑坡体和崩塌等内容。可结合弃渣场、取土场地质地形调查进行,对存在潜在滑坡体和崩塌等不良地质情况的,要重点调查。
水文气象调查主要包括气候类型、多年平均降雨量、蒸发量、冻土深度、起沙风速(含天数)、设定频率(如3年、5年、10年、20年一遇)、设定历时(如5~10 min、1 h、6 h)等中短历时设计暴雨特征参数等。尤其是拟布设的沟道型弃渣场,应对其所在河道的流域面积、年均径流量、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为后续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对违反《技术标准》*3.2.5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出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
对合理设置的弃渣场,应按照《设计规范》*5.7和12.2节的有关规定,对弃土场等级、排洪工程、堆置方式、与重要基础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稳定性计算和防护措施总体布置等情况进行复核。尤其是对布设于山区、丘陵区的1、2、3级弃渣场,应重点复核地质详勘报告、稳定性分析评价结论和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标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提出调整和修改、补充建议。
对布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或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的沟道内的弃渣场,应进行选址论证,必要时进行防洪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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