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的方式多种多样,公司的类型也是种类繁多。许多的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成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而有的公司则会选择VIE架构的形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37号文在范围、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调整。
VIE架构面临哪些问题
1、VIE架构面临的问题在于政策的不确定性,这得力于VIE结构一致处于不明确状态,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或不可以,但是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就给企业红筹上市设置了许多障碍;
2、VIE架构面临的*二个问题则是资金回流方面,当VIE架构红筹上市在海外无法通过审核时,投资者如果想要将海外的红筹架构拆掉,其成本会非常高昂,且耗时漫长。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新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其也势必对境内民营企业、海外基金及中介机构有关的服务产生重要的影响。
VIE结构的关键是通过VIE协议下的多个协议而不是通过拥有股权来控制国内牌照公司。通过技术公司和国内牌照公司签订的VIE协议,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国内牌照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从而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这些特点对任何未来打算在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为跨境交易优化税务结构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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