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拘留期限 市北刑事辩护

    青岛刑事拘留期限 市北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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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协商确定服务地域:青岛地区周边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10楼
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条文《*共和国刑法》 *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全面解读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刑法》*67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1条规定: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或者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的裁判要旨
1.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080号王**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12期))
2.在行为人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565号闫光富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66期))
4.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747号汪某故意、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4期))
翻供辩解的裁判要旨
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189号郭**等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27期))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30期))
3.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705号李**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
4.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776号徐*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86期))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维达、周*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96集))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三十七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2.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3.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4.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5.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提供。
6. 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关于罪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办理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对税额认定有异议,都应对税务认定的税额进行审查,审查后没有问题的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法*201条*4款规定的“补缴应纳税款”,需是刑事立案前补缴。刑事立案前补缴的税款应从数额中予以扣除,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已受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必须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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