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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1、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2、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组织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八条款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活动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会《关于严禁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骗取罪
骗取罪的背景在于,实践中金融欺诈案件愈演愈烈,导致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以致严重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却难以证明骗贷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以诈骗罪相绳;故而,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取银行,致使银行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
审判程序
一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过三个月。
二审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提出抗诉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复请求人。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决定。
再审
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以下情形下,**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申诉,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受贿、徇私舞、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过6个月。
挪用公款罪 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在现场等待”如何理解?电话通知到案的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
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行为人主动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不论**是否已经掌握其供述的罪行和之后是否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都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行为人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在**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
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即成立自首。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主观认识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后,表示认罪,但不能供述出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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