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劳务-派-遣-许可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办。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