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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律师,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继承法》*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
继承律师,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律师,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或宣告时开始。《*共和国宪法》*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律师,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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