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检通科技有限公司
详细价格:来电咨询服务范围:全国周期:3-7天行业:检测服务内容:检测认证服务类型:产品认证报告:真实准确
校车GPS行驶记录仪主要功能:
1、自检功能:终端具备自检功能,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主要状态,包括卫星定位及通信模块工作状态等。若出现故障,则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等显示方式显示故障类型,储存并上传至中心。
2、定位功能: 按照设定的时间间隔、的时刻点或者距离间隔,让车载GPS记录仪上报经度、纬度、时间、速度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
3、盲区补报功能: 终端在通信中断时,以先出的方式存储10000条定位信息,在恢复通信后将存储的定位信息补报上传。
4、通信功能:终端支持GSM无线通信网络,当无线网络不通时,
5、驾驶员身份查询功能: 终端支持通过IC卡方式,采集驾驶员信息,并上传至中心。
6、车辆CAN总线数据采集功能: 终端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并能上传至中心。
7、行驶记录仪功能: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调度中心给车辆发送断油断电指令,让车辆无法开动;
8、休眠功能: 终端具有车辆ACC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
9、图像信息功能:终端具有图像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中心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10、音频信息功能:终端具有音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中心控制和时间触发方式实现音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音频数据的导出。
13、人工报警功能: 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如抢劫、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通过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向中心上传报警信息,同时关闭语音报读,若有图像、视频、音频采集功能,会自动启动该功能。
14、**速报警功能:终端可根据预设的速度值或通过接收中心下发的信息触发,提醒驾驶员当前处于**速状态。
15、疲劳驾驶提醒功能:车辆或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过疲劳驾驶时间值时触发,时间值可由中心远程设置。默认为4小时。
16、蓄电池欠压提醒功能:终端自动检测车辆蓄电池电压低于预设值时,终端停止从车辆蓄电池中取电,转由终端内置备用电池供电。
17、断电提醒功能:终端在被切断主供电源时触发。
18、终端故障提醒功能:当终端主机及与终端主机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并将信息上传至中心。
19、终端管理功能:终端能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方式实现终端在中心注册和注销功能、固件更新和固件参数修改和查询功能、终端复位或恢复出厂设置功能。固件更新和固件参数修改也能支持本地方式实现。
20、人机交互功能:终端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与驾驶员进行信息交互。能通过语音报读设备与显示设备,结合信号灯或蜂鸣器等设备向驾驶员提供信息,驾驶员也能通过按键或触摸屏或等方式操作终端。
21、多中心接入功能:终端能支持同时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心,并能获取中心下发的信息,终端应按设置的时间间隔定期连接设定的中心并获取下发的信息。通过这一套三连星校车GPS行驶记录仪,可以实现经济性,系统设计在发性能优情况下尽量降低成本,可以寻求校车管理性价比的大化,此外,三连星公司在GPS行驶记录仪研发上,已经有数十年的经验,产品可靠稳定,能够提供给客户好的服务。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必须要充分对校车进行一个全方面的,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这是孩子的需要,是学校的需要,是家长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的需要。研发设计的,可按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满足各种车队的需求。
交通部794/808办理流程:
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交通部794/808认证的有效期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章 总 则
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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