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就其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香港缴纳利得税呢?
根据中国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范围为,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中国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业务获得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中国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中国香港,也非于中国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中国香港的利得税。
2.那么,该中国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中国香港不征利得税,不代表内地不征所得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三条*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中国香港公司(也就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要缴税的。(自此段始,论述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公司。)
3.那么,该缴多少呢?
《企业所得税法》*四条*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三条*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该法*二十七条*五款规定,本法*三条*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的条件。紧接着,《*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过一系列的演绎,我们了解到该中国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