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 2024-04-19 07:47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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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体系强调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在对所有潜在的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危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哪些是显著危害,找出关键控制点,在食品生产中将精力集中在解决关键问题上,而不是面面俱到。
5.HACCP体系是一个基于科学分析建立的体系,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当然也可以寻找外援,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科学研究成果,但重要的还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所作的实验和数据分析。
6.HACCP体系并不是没有风险,只是能减少或者降低食品安全中的风险。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光有HACCP体系是不够的,还要有具备相关的检验、卫生管理等手段来配合共同控制食品生产安全。
7.HACCP体系不是一种僵硬的、一成不变的、理论教条的、一劳永逸的模式,而是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体系。
8.HACCP体系是一个应进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而不是搞,走过场。企业在制定HACCP体系计划后,要积推行,认真实施,不断对其有效性进行验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提高。
*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锦州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的机构。
*三条在*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客观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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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行为规范
*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不得**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其能力持续符合关于认证人员职业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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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得**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属于认证新领域,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十七条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十八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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