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刑事犯罪律师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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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协商确定服务地域:青岛地区周边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10楼

挪用资金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是根据高、《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追诉: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资金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资金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资金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资金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
刑法
*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或者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致人伤、的,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规定是在*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主体是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罪或者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会《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定罪处罚。

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 有关部门、**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 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3.在侦查以侦破案件为目的已对其进行人身控制的情况下才交代其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4. 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5. 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6. 为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 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控制之下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受贿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人身伤害案中,存在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的情况,如何正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
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结合案件事实查明行为人有没有防卫的意图。互殴往往缺乏防卫意图,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积极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互殴场合,可能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这不能改变互殴的性质。但如果一方已退出互殴现场,而另一方穷追不舍、实施侵害行为的,在此情况下,退出一方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一方本无侵犯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还手,则不能认定为互殴。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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