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法律顾问 青岛诉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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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诉讼业务:民事案件代理仲裁非诉讼业务: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内容:诉讼业务所在地:青岛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法律咨询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2 、对客户业务经营上及管理上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和帮助;
3、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
4、参与或跟踪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
5、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出庭诉讼或仲裁;
6、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调查,对公司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工商登记、法律地位、真实身份、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8、为客户寻找、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寻找、介绍项目或提供相关信息;
9、定期上门服务;
10、提供信用帐户服务,进行资金;
11、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12、重大事务团队服务。
破产清算组可收回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公房
本案要旨: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应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对于企业临时安排给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办公楼,其虽具有**职工居住权的功能,但因不具备房改出售条件,职工无权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破产清算组可以收回房屋自行处置。

确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应当考虑的因素
不宜动辄轻率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的合理性。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意见》*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与其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4)坚持《征补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此处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应当作限缩性理解,即不仅仅是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理解为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周转用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相关凭证与钥匙)。
(5)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征收与房屋强制赎买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屋买卖在交付房屋与交付购买金时间间隔过长情况下的定价机制,以房屋实际交付时点确定的价格更为公平合理,即以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交付购买金更为适宜;而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于以房换房,以双方同时交付房屋时点更为适宜。而对于以补偿决定而非补偿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调换而言,在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屋的评估时点,也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此时的补偿决定书类似于以房换房的交割书,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义务自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始得固定;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案件判决生效后,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用于预抵押的房产尚未竣工、交付,产权尚未终确定,**受偿权不予支持
上诉人享有房屋预抵押权的事实清楚,但预抵押权非物权法规定的具有**受偿权的抵押权。预抵押的房屋系在建的房屋,该房屋在竣工验收以后,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预抵押双方当事人对已特定化的财产应再行办理抵押登记方可产生物权法意义的正式抵押权。本案中,用于预抵押的房产现尚未竣工、交付,产权尚未终确定,不具备办理房屋抵押权的条件。因此,上诉人要求对预抵押的房产享有**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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