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服务有限公司在选址、、车间体系建设及审核、监督抽检应对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014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四条款规定,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消毒器械
(一)压力蒸汽灭菌器。
(二) 环氧乙烷灭菌器。
(三) 灭菌柜。
(四) 等离子体灭菌器。
(五) 臭氧消毒柜。
(六) 电热消毒柜。
(七) 静电空气消毒机。
(八) 紫外线杀菌灯。
(九) 紫外线消毒器。
(十) 消毒器。
(十一)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十二) 次氯酸钠发生器。
(十三) 二氧化氯发生器。
(十四) 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
(十五) 其他的消毒器械(消毒灭菌因子)。
(十六) 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七) 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八) 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九) 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 用于测定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一) 用于测定电离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二) 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三) 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BD试纸、BD包)。
(二十四) 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
(二十五) 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化学指示物(辐照强度指示卡、消毒效果指示卡)。
(二十六) 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七) 用于测定电离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八) 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九) 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三十) 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一) 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二) 用于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三) 用于等离子体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指南针服务有限公司及时了解标准的发布,密切关注申报流程,若有变更及时告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