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规范火警、火灾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火警、火灾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火警、火灾的应急处理。
3.0 职责
3.1 行政主管负责火警、火灾的应急处理。
3.2 部门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灭火扑救。
3.3 保安及义务消防员负责协助管理处组织灭火扑救。
4.0 程序要点
4.1 报警与确认
4.1.1 火警信息。火警信息可以是:
a) 保安员执勤和巡逻中发现的火警;
b) 客户的报警。
4.1.2 火警信息的确认。根据火警信息来源不同,火警信息确认可以是:
a) 发现火警的人员应携带灭火器立即赶赴火警现场,判明是否属于火警,若是人为造成的火警现象应予制止;若是火警、则按火警、火灾处理方法进行处置。
b) 客户报警。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接到报警时,应立即用有效的手段报告当值的值勤,并按火警、火灾处理方法进行处置。
4.2 火警、火灾处理原则及办法
4.2.1 火警、火灾处理原则:
a) 确认的火警应在时间内向消防中心和“119”台报警的原则;
b) 立即开展扑灭火警、火灾的原则;
c) 积极疏散所影响的住户,抢救被困人员的原则;
d) 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火源及毗邻场所的原则;
e) 尽力抢救公司财产和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
1 目的
通过对生产、生活等场所的噪音进行有效管理和防护,以确保员工的听力不受损伤。
2 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和生活场所的噪音管理和防护。
3 职责
3.1 行政部组织定期的工作场所噪音监测和评估。
3.2 各噪音场所的部门负责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申请噪音防护装置。
3.3 噪音场所的员工严格按照要求佩带防护装置
3.4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以降低设备噪音。
4 工作程序
4.1 每年行政部(必要时委托外部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公司噪音场所进行噪音评估、监测,并记录结果。
4.2 对于噪音响度**过85分贝的场所,行政部组织张贴噪音标志或应佩带噪音防护装置的标志,同时通知该作业场所的负责人,领发噪音防护设备——耳塞等。
4.3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申领噪音防护设备,并发放给噪音场所的员工,同时对员工佩带噪音防护装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即刻采取措施制止。
4.4 设备的使用部门要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以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转而降低运转噪音。
4.5 对于因设备异常而发生异常噪音时,设备操作人员应即刻停止操作,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让维修解决。
4.6 行政部对常年在噪音场所工作的员工,每年安排进行听力健康检测,以判断听力受损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和轮岗措施。
ISO45001是国际性安全及卫生管理系统验证标准。是原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新版本,目的是通过管理减少及防止因意外而导致生命、财产、时间的损失,以及对环境的破坏。
ISO45001为组织提供一套控制风险的管理方法:通过性的调查评估和相关法规要求的符合性,找出存在于企业的产品、服务、活动、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针对不可容许的危险源和风险制定适宜的控制计划,执行控制计划,定期检查评估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与计划,建立包含组织结构、职责、培训、信息沟通、应急准备与响应等要素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应变总指挥 1、 指挥调度各应变组织进行救灾工作
2、 决定是否需要外部支援
现场指挥(责任部门主管) 1、 指挥调度现场人员进行救灾工作
2、 确认引起火灾的物质,调用必要的器材救灾
3、 提供应变各种讯息,以利总指挥进行判断作出决策
4、 判断是否紧急停车、停电,向总指挥建议是否疏散
警卫、联络小组 1、 划定警戒区域
2、 管制外厂及外来人员进出灾区
3、 迎接外援单位入事故点支援
4、 于普通或非上班时间,受事件责任主管指示,寻求外来支援,通知公司内紧急应变各小组、责任部门经理
救灾小组 1、 紧急出动*抵达火场
2、 依总指挥的指示进行消防布置及救火抢救、人员抢救
3、 用必要的消防设备协助外来支援,控制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医护小组 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或送医院处理
疏散小组 引导人员疏散至地点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ISO45001认证咨询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组织能够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以预防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同时主动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这包括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 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消除或尽可能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包括体系缺陷),利用职业健康安全机遇,应对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不符合;
b) 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目标的实现程度;
c) 确保组织自身符合其所阐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d) 证实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旨在适用于不同规模、各种类型和活动的组织, 并适用于组织控制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该风险考虑了组织运行所处的环境以及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存在或潜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对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制定职业病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高管理者;负责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建立职业病体检及健康档案管理;
3.2 生产部负责规划、实施有关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技术、工艺和方法,并对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时应督促及时纠正。
4.作业内容
4.1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1.1 公司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1.2 公司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 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或防护服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3 生产部对触苯系各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4.1.4 行政部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
行政部主动向公司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将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温、空气、相对湿度等;督导相关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4.1.5 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1.6 行政部负责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 前,职工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产部负责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1.7 生产部各部门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4.1.8 行政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
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2 职业健康监护
4.2.1 行政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相关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在岗体检(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的数据存入档案。
4.3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4.3.1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 诊断;
4.3.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3.3 行政部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
4.3.4 行政部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4.3.5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 社会**,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3.6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4.4体检要求:
4.4.1 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是法定的职业健康检测机构。
4.4.2 根据公司可能造成健康的影响,对员工进行上岗体检、在岗体检。
4.4.3 新进员工体检主要是按要求项目进行上岗体检 。
4.5档案管理要求
4.5.1员工健康档案由公司管理。
4.5.2健康数据报括员工上岗体检、在岗体检、健康培训和相关的奖惩,保存在行政部处。
4.5.3 员工离职后相应数据管理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