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菌空气净化器是利用光触媒、冷触媒、活性炭、纳米光催化、强波紫外光以及离子,通过抽风系统将空气吸入机器内,经上述处理后,可有效去除空气中的、、霉菌等有害身体健康的成分,使空气得到消毒和净化,从而使室内空气洁净,利于人们身心健康!中科检测开展空气净化检测,包括空气净化器能效、净化效率等,报告具有CMA资质。
新国标空气净化器能效的定义:CADR洁净空气量与额定功率的比值,分为颗粒物净化能效及净化能效。当颗粒物净化能效值达到2时,此时为合格级,当比值达到5时,此时为级;对于净化能效,当比值达到0.5时,为合格级,当比值达到1时,为级。
新国标解读:一台空气净化器不仅要有效,也要节能省电。
空气净化器的空气净化能效,是指在一定的室内空间、一定的做工时间,空气净化器对定量污染源的净化速度和能力。空气净化器的空气净化效能指标检测,分单项指标检测和综合指标检测。
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能效通常主要检测指标为颗粒物、化学污染物、微生物。用具体百分数表示。
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能效的标准规定:
CADR
新国标定义:CADR是指洁净空气量,指单位时间通过净化器过滤后,输出的洁净空气总量,单位是m³/h ,包含颗粒物CADR和CADR。
CCM
新国标定义:CADR值衰减到50%时,累积净化污染物(颗粒物或)的总重量,单位为mg。其中,颗粒物CCM用P表示,共分为,从低到高分别为P1、P2、P3、P4,对应净化颗粒物的总重量分别为3000-5000mg、5000-8000mg、8000-12000mg、12000mg以上,为P4。CCM用F表示,同样共分为,从低到高分别为F1、F2、F3、F4,对应净化的总重量分别为300-600mg、600-1000mg、1000-1500mg、1500mg以上,为F4。
噪音
新国标定义:当空气净化器达到大CADR值时,对应产生的声量。新国标规定,当CADR≤150m³/h时,机器噪音应≤55分贝;当150<CADR≤300m³/h时,机器噪音应≤61分贝;当300<CADR≤450m³/h时,机器噪音应≤66分贝;当CADR>450m³/h时,机器噪音应≤70分贝。
净化能效
新国标定义:净化能效定义:CADR洁净空气量与额定功率的比值,分为颗粒物净化能效及净化能效。当颗粒物净化能效值达到2时,此时为合格级,当比值达到5时,此时为级;对于净化能效,当比值达到0.5时,为合格级,当比值达到1时,为级。
空气净化器灭菌净化器检测项目:
除菌性能(白色葡萄菌、大肠杆菌、粘质沙雷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黑曲霉、空气自然菌等或其他常见的微生物).
空气净化器杀菌净化器测试标准:
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要求
空气净化器的对安全和性能进行解读:
1、安全标准
安全标准方面,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通用条款。而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要求》则对空气净化器这个分类产品的方面做出了要求。
整个安全标准体系的设置是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标准主要针对空气净化器的防触电、功耗、过载温升、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潮湿环境下的工作、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元器件、电源连接、接地措施、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非金属材料、毒性和类似危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2、性能标准
关于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的解读
2015年9月15日发布的GB/T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该标准的第3版,第二次修订。
1、使用性能
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称为洁净空气量(CADR),以单位时间内可以净化空气的体积来表征,单位是立方米每小时,m³/h。要求:
(1)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2)同上,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3)净化耐久性。净化器能够使用时间的长短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一个参数和指标,而其使用时间长短可以用净化器滤网能够吸附污染物的多少来衡量,用累积净化量(CCM)来表征,单位为毫克,mg。通过该指标,消费者能够对比市面上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一个横向对比,从而为购买提供参考。累积净化量的要求:
①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0mg。
②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mg。
2、健康指标要求
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性提出的,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及除菌、抗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臭氧浓度排放
在特定的环境中,净化器运行24h后,在距空气出口50mm的位置测量,臭氧浓度百分比不应超过5*10-6。
(2)有害物质释放
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3)微生物去除
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50%。
(4)噪声
净化器属于长期运行器具,其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净化器正常运行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表4的规定。
3、净化能效
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2.0W。
(2)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00m³/W.h,其分级指标见表5。
(3)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5m³/W.h,其分级指标见表6。
4、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出厂检验是每台必查的例行检验,只对安装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净化器出厂检验项目见表7。
型式试验是产品的定型检验,是对产品设计的总体检验,标准中所有的项目,以及GB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要求》安全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都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定型生产。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每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对于停止生产一段时间,需要恢复生产的产品,要在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5、标志要求
标志是产品主要的特征说明,同时是消费者选购和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也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标准除了对通用性标志的要求以外,还增加了净化器特征性能的标志要求。目的就是规范产品标志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性能特征标志作为器具的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2《消费者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要求,同时,应包含下述内容:
-洁净空气量(CADR目标污染物);
-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CCM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的累积净化量(CCM气态污染物)(选标);
-净化能效;
-噪声;
-适用面积(选标)。
另外,标准对使用说明书还提出了如下要求:
-安全注意事项;
-具体净化原理;
-放置场所的注意事项;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过滤网更换、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GB 36893-2019《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于2019-11-19发布,于2019-12-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空⽓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评定方法等。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试验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Ooth~800m2Ah)的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空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 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 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 (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中科检测可根据GB 36893-2019《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要求,测试以下项目: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苯、、二氧化硫、氨、氡等)、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