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10万元以上。
*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30万元以上。
*十二条 除本办法*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十条至*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十四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十五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资产评估公司转让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资产评估公司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资产评估公司转让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从实际情况看,下列经济行为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
①建立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的企业时,对资产权益双方的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②资产所有权转让行为的资产评估,如股份制经营和企业兼并、合并、联合等;
③资产所有权出让行为的资产评估,如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
④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算等清算性质的评估,
⑤其他经济行为(抵押、破产清算、经济担保、经营评价、参加保险、抵股出售、经营机制转换、购置国外机器设备及技术)中的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公司注册条件要求
(一)合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符合下列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3年,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结构合理的人员
4、 书面合伙协议
5、 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
6、 该机构的名称符合法规办事处规定的要求
7、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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