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从成立之初致力于打造化、化、规模化为一体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涉及业务范围: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与咨询、非诉法律业务、房地产与建筑、商事仲裁等领域。硕恒秉承“诚信、勤勉” 的服务理念 ,竭诚为客户提供好的法律服务。
继承律师,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律师特性: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时才可行使的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权中的财产;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律师,遗嘱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继承律师,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终也可不丧失。
事务所在处理房地产法律纠纷业务上,我们充分发挥团队的优势,集思广义,精益求精,保证客户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