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X认证是防爆产品进入欧盟的必经过程,通过ATEX认证也是对产品本身的认可及其信誉的提升。TEX认证是两个用于控制爆炸性环境的欧洲指令的通用名称:
1)关于要求的指令99/92 / EC(也称为“ ATEX认证 137”或“ ATEX认证工作场所指令”),旨在改善可能受到爆炸性环境威胁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防护。该指令的文本和支持的欧盟制定的指南可在欧盟网站上找到。有关该指令的要求如何在英国生效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下面工作场所的爆炸性环境部分中的信息。
2)指令94/9 / EC(也称为“ ATEX认证 95”或“ ATEX认证设备指令”),近似于成员国有关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法律。指令文本和欧盟制定的支持指南可在欧盟网站上找到。有关该指令的要求如何在英国生效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部分。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为了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真正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与人员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统一的规定,以消除贸易壁垒。欧共体自成立就抓紧立法并着手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为了实现“流通”的目标,欧共体从60年代起就开始颁发指令,现已颁布几百个指令。由于欧共体指令数量的急剧增多,加之技术指令过多地强调了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使得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以及指令的批准和修订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难。这样不仅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且不利于技术进步。因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欧共体彻底改变了以往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把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这些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欧洲内部贸易壁垒(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产品安全)的战略。自1985年实施“新方法”至今新颁布的技术法规类的指令32个(其中包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设备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指令),凡与这些指令有关的产品,均须贴有CE标志,方可在欧洲市场流通,此外还有4个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这些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根据出现危险环境的概率和程度,ATEX定义了以下区域:
类型 防爆标识 参考标准 概念
隔爆型 Ex d EN 60079-1 Contain the explosion, quench the flame
正压型 Ex p EN 60079-2 Keep the flammable gas out
本安型 Ex i EN 60079-11 Limit the energy of sparks and surface temperature
‘n’型 Ex nA EN 60079-15 No arks, sparks or hot surface. Enclosure IP54 or better
浸液型 Ex o EN 60079-6 Keep the flammable gas out
所有制造用于危险环境并打算在欧盟销售的电气设备的公司都必须获得ATEX认证。 通过使程序协调一致,ATEX指令被设计为确保货物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 ATEX指令也称为欧洲指令2014/34 / EU。要获得ATEX认证,必须遵循四个主要领域:
CE认证
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EC型式检验
质量评估
ATEX指令包括电气引燃危险和机械引燃危险。电气引燃危险包括电火花、电弧、静电、电磁波、光等,机械引燃危险包括摩擦、震动、撞击等。
与国内防爆认证不同,ATEX设备包含Ⅰ类和Ⅱ类设备。
Ⅰ类设备是指用于矿井下和用于这些矿井地面的设施,爆炸介质一般是沼气或者易燃粉尘。
Ⅱ类设备指用于除Ⅰ类场所之外的设备,爆炸介质一般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薄雾等。气体类别的不同还可分为ⅡA(丙烯),ⅡB(乙烯)和ⅡC(氢气)
ATEX认证是指欧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电气、非电气设备按照欧盟2014/34/EU指令相关标准经过一系列的测试过程。测试合格的产品会在产品上印上正六边形的ATEX的标志,标明该产品已经符合ATEX指令的要求。
目前ATEX认证只适合欧盟地区,到欧盟之外的其他国家还需要取得当地的相关防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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