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从成立之初致力于打造化、化、规模化为一体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涉及业务范围: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与咨询、非诉法律业务、房地产与建筑、商事仲裁等领域。硕恒秉承“诚信、勤勉” 的服务理念 ,竭诚为客户提供好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人发问的;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并申请传唤证人、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
5、选任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刑事辩护人的诉讼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主要包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刑事辩护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刑事辩护制度
程序主体性理论的生成与发展基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把人自身作为一种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强调其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立性。该理论为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说明。首先,它强调被追诉人也是有尊严的个体,其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正如康德所认为的人性里有天生的尊严,每个人是立的,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作目的。任何法律权力的行使也不能使受影响的人丧失了自我尊重的人格。即使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当作客体予以对待,而是有尊严的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言“不是把犯罪者看作单纯的客体,即**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其次,程序主体性理论说明了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性。不管是还是公民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义务平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追赶法律之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机关。 正如贝卡利亚和孟德斯鸠所言,**机关和被告人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只限于程序上的平等,而且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取得这种平等。程序平等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可以互相交涉、辩论和说服,程序参与各方都可以对程序的结果施加相当的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重要的方面。后程序主体性理论还揭示了主体本身享有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这是主体间地位平等性的必然结果。因为一定诉讼主体的必然以其他诉讼主体承担义务为条件。所以,如果某一主体的义务不一致,就会造成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由于**机关包括拥有中立地位的在本质上都是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诉讼活动的,拥有起诉、审判的,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拥有辩护的。辩护权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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