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义务关系。
*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程序:
a. 鉴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双方的和义务;
b.指派专人上门,根据公司情况,设立公司账簿,进行建账初始化;
c.出纳完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存贷收发存明细账;
d.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填写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