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批准。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91号)聘请具备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企业改制审批一般应报送的材料有:企业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意见和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法律意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