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CERT SA可提供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有机化妆品、有机纺织品、有机水产品和生态清洁剂等方面的认证服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节约能源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有出口到欧盟的新产品:在转换期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产品、纳入新法规认证范围内的新产品。- 计划在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贸易证书(COI)模板。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有关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十七条根据认证规则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或者认证核查员,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查,需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