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国香港公司以后,依据中国香港公**规定,在公司成立18个月内,收到税局发出的利得税表时尽快提供中国香港公司审计报告。根据中国香港公**规定,有银行流水即是有营业的公司,必须做账审计。
通常,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核数师)会依照中国香港公司管理条例、会计师公会发出的中国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对中国香港公司账目进行客观的做账审计,并附注对于这家中国香港公司已有资料进行做账后,出具的专业、客观的审计意见。根据中国香港公司提供的审计资料不同和资料的与否,经由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会产生四种类型的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是指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对中国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依照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该中国香港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因此对该中国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
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是指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的,对中国香港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的情况有保留意见的报告。由于“保留意见”是对某些事项可能给会计报表带来的反映。因此,“保留意见”实质上是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对中国香港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真实性所打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