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许可证载明的法人、地址等内容无变更的,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办理登记备案,如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已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和创业开业指引;
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确定的其他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营业执照;
2、服务项目;
3、收费标准;
4、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好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申请,且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如不符合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并告知原因。
4、核发证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的规定。
我们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的方针,开拓进取,努力开拓市场。公司面对未来,完善的售后服务,诚信不欺的商业信誉,期待与新老朋友洽谈合作,共创明日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