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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律师公证分为两种类型,用于中国大陆和用于非大陆的,在大陆使用的中国香港文书,需要进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在非大陆使用的中国香港文书需要进行,中国香港国际律师公证,两者的性质不同,受理的机构也不同。
注意:根据具体个例使用情况不同,具体公证文件以用证部门要求为准。
四、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1、在国内成立办事处。
2、中国香港律师公证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
3、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参加国际招标、签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收费包括:公证文书正本、附件、代支杂项。
五、经营者件资料
中国香港律师公证港人申请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港人申请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确认资料包括两部份:经营者件、中国香港居民及(来回内地通行证)或中国香港特区及身份核实文件,即中国**部委托的中国香港律师,对经营者件的核实文件。
委托公证人法律要求:
另外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香港)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发生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规则》各项规定办理。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法律事实、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公证办理流程:
1. 确认办理公证的用途及公证使用地点(需国家、省份、城市);
2. 与用证单位确认需要公证的文件(只要用证单位承认中国香港律师所做公证,即可委托中国香港律师办理相关公证类型);
3.**部门任*国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文件;
4.制作公证文件;
5.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电脑登记-公证文件加章转递;
6.领取。
中国香港不像大陆,在中国香港没有公证处,中国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中国香港本地使用的中国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使用的国际公证。
同时中国香港公证根据使用地不同而流程不同,可分为:中国香港国际公证,中国委托公证,进而认证也不同,分为: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中国香港高等法院认证,特派员公署认证,驻港认证,驻北京大认证。
中国香港公证认证费用主要包含:收费,律师费用,国际快递费用。
中国香港律师楼公证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有很多,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公证,中国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港商得以在内地投资贸易,有效地维护了中国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内地的公证员与中国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时候,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的形式出具。
在中国香港,内地使用的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发生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文书,除了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中国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中国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如果需要把某一份企业或者相关文件由中国香港拿到海外使用情况或者直接投资活动或者可以某一些社会事实,那么则需要学生进行分析国际公证,海牙公约的国家发展之间,则只需要通过进行管理中国香港国际公证,然后由中国香港高院加签即可。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认证。
与中国香港没有公证处不同,中国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类型:
(1)在中国香港使用的中国香港律师/公证人;
(2)在大陆可以使用的中国作为委托人公证;
(3)到世界发展各国可以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取决于应用程序文件的区域,以及处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中国香港上市公司的文件进行直接可以拿到我们国内是无法通过使用的,中国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
中国委托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公证文件必须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传递”后,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国法律保护,方可送至中国大陆使用。 《高、**部关于中国香港公证书效力的通知》:未经审查、盖章送达的文件,不具有公证书的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香港文书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中国内地除外)有三种使用方式:
1.成员国使用组织起来海牙公约,只需要由中国香港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往中国香港高等法院身份验证(也称为加号),就可以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可以使用,需要我们先由中国香港发展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中国香港作为高等法院通过认证,后一个拿到自己使用国驻中国香港认证;
3.如果使用该国在中国香港问题没有中国,则需我们要将这些中国香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国家大进行认证。
简而言之,中国香港社会律师进行公证的办理:
1.先说明公证的内容,用途;
(二)提供资料文件作公证;
身份,包括国籍、资料、资料、明、明等;
为物业之登记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