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需要标示警告??当企业知道或理应知道任何人士**会暴露于法令定义为危险的化学品时,便需按照《加州65提案》要求,在产品上标示警告。
加州65法案标示警告:法案规定,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在未先对产品所含加州已知的致癌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提出警示的情况下,让使用者暴露在这些有害物质中。
任何员工大于10人或者产品销售至加州的公司,必须在含已获知可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产品上加贴清晰、合理的警告标签。此警告必须清晰的让民众知道此化学物质具有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让消费者在得知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信息之后,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加州65清单至少每年修订和再版一次,通常会有新的物质被列入清单,也会对原有物质的限值进行调整,如加州65号文件关于玻璃器皿和陶瓷品的要求,1986年颁布的饮用水和有毒物执行法,即65号文件,要求在加州任何会排出致癌或再生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商品上标有警告。
可否在警告标识中使用化学物质名称的缩写?若一个产品需要针对“diethylhexyl phthalate”提供警告标识,是否可以在警告标识中使用缩写“DEHP”以替代该物质的全称?警告标识中的名称需要与加州65清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如果缩写作为化学物质全称的一部分体现在警告标识中,在后续引用中可以单使用该缩写。
一旦某一种化学物质归入了*65号提案清单之列,制造商和经销商将须在一年内完成警告的执行,在20个月内终止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源头。此日期过后,或个人执法者,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可对未达标者采取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