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SDS(Safety Data Sheet)。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
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MSDS可由生产厂家按照相关规则自行编写。但为了报告的准确规范性,可向机构申请编制。
编制MSDS检测报告需准备哪些材料
1)确定产品类别:产品类别一般可分为4类:化学品(物质)、化学品(混合物)、商品类、电池类产品;
2)提品信息:提品的相关信息,即化学品的名称。如果是物质,应提供化学名或通用名及其他标识符。如果某种物质按GHS分类标准分类为危险化学品,那么应列明包括对该物质的危险性分类产生影响的所有危险组分的化学名或通用名、浓度或浓度范围。
3)提供企业信息:应标明供应商的地址、名称、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GHS与欧盟CLP法规
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CLP是结合GHS建立的欧盟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2类和3类。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SDS) ,在欧盟等区域或国家又称为安全数据表 (Safety Data Sheet,SDS) 。我国按照《**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 GHS) 制定的标准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中称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SDS。
欧盟CLP法规的过渡及实施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欧盟MSDS/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取代DPD指令,成为欧盟MSDS/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如无说明,溶液指水溶液。浓度>8%的过氧
化氢溶液中添加其他化学品(稳定剂、惰性化学品除外),不属于过氧化氢的水溶液。但添加
其他化学品后,该混合溶液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需按有关规定对其危险危害特性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