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依据: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3、《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六修订版)等;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MSDS报告/SDS报告
有些人认为只有危险化学品才需要办理MSDS,但事实并非如此,目前对于MSDS(SDS)报告国外要求较严,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化学品,甚至是一些塑料、金属、纺织类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化学品及很大一部分日用品现在基本都要求有MSDS(SDS)才能顺利报关,一些国外采购商也会要求提供物品的MSDS(SDS)
编制高质量MSDS报告难点--MSDS制作 SDS编制难点, MSDS报告制作
如果化学品是复合品或掺有添加剂或存在反应副产品,那么编制者就很难对该产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供应商提供的MSDS存在错误或失实,或故意隐瞒有害信息,会被要求承担由此造成用户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
此外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的不同要求。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
基于以上因素目前国内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化学工程师和对MSDS法规的了解很难由自己提供一份MSDS报告,需要由的公司完成相关MSDS报告。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对货物的运输适宜性做出评价和建议。国际上对出口危险货物在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而严格的要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鉴定,旨在装有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符合相关要求。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MSDS相关法规解析
1. CLP法规的过渡-捷通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更向GHS分类制止统一,同时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GHS与欧盟CLP法规
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
对于那些具有多种危险属性的化学品,一般按照“择重入列”的原则进行分类,即按照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属性进行分类。
类:
1.1:爆炸时会造成重大的危害。例: 1.2:爆炸时会造成明显的危害。
1.3:爆炸时伴随火灾等危害,但尚未达到大规模危害。
1.4:爆炸时造成较小的火灾及爆发。(包括及)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1.6:非敏感物质。
*二类:气体
气体包括压缩、液化、溶解等状态,有些气体还同时带有其他危险性,如毒性及腐蚀性。
2.1:易燃性气体:与引燃物质接触到时会引起燃烧。例:氢、乙炔
2.2:非易燃性气体:无易燃性及毒性的气体。例:氧、氮、氖
2.3:毒性气体:吸入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导致。例:氟、氯
*三类:易燃性液体
*四类:易燃固体
*五类:氧化媒介物及有机过氧化物
*六类:毒性及感染性物质
*七类:物质
*九类:其他危险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