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中国香港公司律师公证, 又称中国香港律师见证,一般用于中国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 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中国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大部份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立,业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中国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中国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中国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法律相关:虽然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已经回归祖国,但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法律相关往来还是看作是涉外的,相关程序及实体使用涉外。仲裁而言,两地之间是相互承认和协助执行的,但是在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协助执行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除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具体明确的管辖协议,这种情况下,中国香港**是承认内地**的判决的)。
中国香港公司主体明包括什么? 其实,所谓主体明,是能其的文件,一般指的是公司注册成立文件,对于中国香港公司包含如下文件: 中国香港公司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AR1或NC1文件。 当中国香港公司在国内做一些事情的时候,比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院诉讼等,都需要对其主体认证,即对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中国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办理法院诉讼,必须委托中国执业律师来办理。 在递交诉讼材料之前,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香港公司主体认证(即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材料)。 中国香港公司公证流程如下: 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中国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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