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管理
--增加服务管理按ISO 22000:2018 7.1.6的要求实施控制,V5版特别提到验证和(或)确认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外部提供的分析服务,并对其检测能力实施确认。
2、产品标签管理
确保终产品标签满足目标销售国家对产品标签的法律法规要求。
--描述上做了部分修改,如增加了满足ISO 22000:2018-8.5.1.3 (终产品描述)。
3、食品防护
建立书面的食品防护威胁评估程序,识别出潜在的威胁,建立控制措施以消除或降低识别的威胁。食品防护计划中应包含政策、程序和记录,用于支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计划需要满足适用法规的要求
通过实施FSSC22000,食品行业可以采用风险管理和在其他行业广泛得到验证的质量保证技术。它立可信,旨在达成:
· 对食品更有信心
· 健康隐患更少
· 更好保护品牌
· 审核成本更低
· 供应链管理更完善
该标准有助于解决整个食品行业标准的不协调统一。为应对顾客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恐慌,各大厂商和零售商或已引进定制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通过FSSC 22000为基础来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加入特定的附加要求。
这将使生产商和供应商更为*向广泛的客户群销售产品。生产商可以更好地控制其过程,并能更直观地看待他的组织。审核可以成为持续改进的基石,并衡量**水平的基准。标准化使产品能更*地迈入新市场,卖给新客户。
1、目的:使销售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经营目标的实现。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销售计划的管理。
3、责任者:营销部
4、管理规程
4.1销售计划内容:
销售计划应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分析、背景分析。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销售费用、销售成本、销售网点、销售、销售人员、销售方法等。
4.2销售计划的编制、审定
销售计划由营销部组织编制,营销总监批准。
4.3销售计划编制的依据
4.3.1本公司的经营目标。
4.3.2市场调研资料。
4.4销售计划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4.4.1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销售计划目标。
4.4.2对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充分听取销售*人员的意见。
4.5销售计划应有一定的性和严肃性,销售计划一经通过,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调整,由营销总监决定,销售员有建议权。
4.6销售计划经批准后,形成《销售计划审批单》应分送生产部。
4.7生产部应定期对营销部制定的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做出分析。
1、目的:建立产品销售管理规程,规范产品销售各环节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产品销售的管理
3、责任者:营销部
4、管理规程
4.1对销售人员管理
对销售组织(人员)开展以人为本、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进取和创新精神。销售组织要定期(月或季度)召开全体业务人员会议,以会代课进行培训。
4.1.1研究和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整合队伍营销观念、营销思路和具体营销操作,作到观念**前、思路清晰、对整个营销环境、整个行业趋势和自身实力把握准确。
4.1.2结合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学。
4.1.3 学习新开发产品的有关知识,如质量标准、用法用量、不良反应防治以及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知识。
4.1.4 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收集各地产品生产、市场信息。特别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和产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反馈并作好授权范围内的调查处理。
4.1.5 总结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货款收回情况。
4.1.6 听取并尽可能地解决销售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想法和建议。
4.1.7 分配与下达下月销售任务。
4.1.8 每个月末销售负责人应写出总结、拟订下月销售计划、经评价后作为下月生产计划的参考。
4.2销售人员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和销售费用**的原则。(具体办法另订)
4.3销售产品的管理
4.3.1 产品必须凭质量受权人签发的成品放行单,方可销售(出库发货)。
4.3.2 产品销售应按“先产先销”的原则。
4.4在销售活动中,根据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经营情况、信誉好坏进行评级。对信誉低、状况不佳的单位,不予销售。
4.5 对合法的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实行对公转账。
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产品技术、检验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产品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产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产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测试微生物
1#PEM区位置测试微生物,对于单增李斯特菌,采用测试指示**物---大肠菌群的方法。2#-4#PEM区位置则测试单增李斯特菌。
微生物测试方法
一般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包括:
GB 478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30-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增生李斯特菌检验
此外,可以采用单核增生李斯特菌的快速检验方法,比如快检试剂(LAMP),作为筛选方法。该方法在使用前应经过彻底确认。
对阳性结果的反应和纠正行为
对阳性结果的反应
可以预料到会偶尔发现致病菌。但是在某个地方重复检测出致病菌则警示我们要采取积极行动。对阳性结果的反应有时需要做出改变以及提供合适的资源。对阳性结果的典型反应包括:
a)检查位置和调查潜在原因。是否这个位置的致病菌是临时隔离菌?在那个PEM区发现了致病菌?如果在食品接触表面检测出致病菌,可能意味着食品被污染了,如果在一个位置反复出现,这可能表明是常驻致病菌。在2#-4#PEM区的阳性结果并不意味着产品受到了污染,但是应对反复出现的阳性结果采取纠正行为。
b)不管在什么PEM区,应尽快对出现阳性结果的区域以及相邻PEM区进行再抽样,以找到污染源;
c)临时分离菌除外,环境致病菌小组应作出初步调查来决定污染的潜在原因以及对存在的GMP缺陷进行纠正。应朝 1#PEM区方向进行进逼抽样,例如,在3#PEM区发现了阳性结果,那么2#PEM区也是抽样区。抽样前,对可能再次出现的阳性结果有应对办法。
d)对于再一次出现的阳性结果,小组应实施深层次的调查工作和发现问题。在原因未明之前,工厂应进行系统性的调查以找到根本原因。
e)对于顽固的阳性结果,可以采用更多密集的清洁消毒,更进一步的维护保养以及确认分离菌的亚种。
f)连续跟踪和经常评价累积的结果,决定某个趋势的阳性结果是否出现,确保采取合适的行动。考虑增加在特定区域的抽样频率,确保污染源被快速识别直到出现连续的阴性结果为止。